一边是惊险刺激、“不走寻常路”的探险旅游,一边是接连出现的安全隐患。今年“十一”黄金周,国内接连发生多起探险悲剧,为“驴友”们敲响安全警钟。
一些业内人士认为,频发的探险旅游安全事故暴露出我国相应法律条款欠缺、问责机制及应急救援体系不完善等问题。政府管理部门亟须出台条例,规范“驴友”户外探险活动,降低民间探险旅游风险。
探险游几成夺命游
9月30日,由14人组成的一户外登山团队进入四川阿坝州四姑娘山景区海子沟后,与外界失去联系。10月11日,四川省登山协会接到入山者家属的报告后,紧急出动数十人组成的专业搜救队展开搜寻。12日上午,搜救人员终于与连续13天失去联系的登山者取得联系,这14名登山者目前身体状况良好。
这是在短短10天时间内,在四川境内发生的第二起登山遇险事件。10月2日,四川松潘县境内的雪宝顶山峰发生山难,2名登山爱好者遭遇雪崩,一死一伤。
从上世纪80年代长江漂流开始,以惊险、刺激著称的各类探险旅游逐渐受到国人追捧。在现实生活中,参差不齐的户外探险俱乐部、组织“驴友”结成自助旅游团体的探险游网站比比皆是,探险旅游“发烧友”从专业人士向普通人群蔓延。
和“玩的就是心跳”“不走寻常路”的探险旅游如影随形的是安全隐患。近年来“驴友”遇险事件屡屡发生:2006年,13名前往鄂尔多斯库布其沙漠探险的天津大学生在沙漠被困;2008年,广西23名“驴友”在南宁大明山突遇山洪,3人遇难;2009年,重庆自助游团队35名“驴友”在穿越重庆潭獐峡时突遇山洪,17人遇难……
“参加没有责任主体、无安全保障、擅自组织的探险活动,无异于自杀。”一位专业户外运动领队表示,在进行登山等探险旅游前,要做足“身体+心理+知识+装备”的全方位准备,否则等于拿生命开玩笑。
业余“发烧友”“玩命”式冒进
一些业内人士认为,登山等探险旅游本身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和危险性。回顾近年来发生的这些遇险事件,大多与组织不规范、个人体能及专业技术不达标、安全意识不强有直接关系。
“就登山而言,近3年来,在四川境内发生的登山事故70%以上属于违规登山。”四川省登山救援总队队长高敏告诉记者,据四川省登山协会统计,从2009年至今,违规登山的人数、批次逐年增加,这种违规风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出于安全考虑,我国出台了《中国登山协会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管理办法》(试行)、《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等文件,对民间登山组织户外运动俱乐部、登山者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根据规定,国内外登山者在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的山峰时,必须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山线路、计划等方案,且方案不允许变更。
但每年未经登记的违规、非法登山队伍却与日俱增。9月30日“驴友”在四姑娘山景区失踪事件,就是一起谎报入山路线、人数的违规事件。
四姑娘山风景区管理局户外运动管理中心主任曾凡荣说,当时这群入山者向景区申报的是较安全地带的露营活动,时间为9月30日到10月2日。而向景区求救的登山者家属透露,这行人要穿越海子沟—龙岩—卧龙一线,不是最初申报的活动地点,参加人数也由登记时的6人增至14人。
记者了解到,受汶川地震影响,海子沟—龙岩—卧龙这一区域出现地形变化,地质结构不稳定。因此,四姑娘山风景区管理局早已于今年6月发出了封闭海子沟—龙岩—卧龙穿越线路的公告,禁止任何人穿越该线路。
景区管理人员无奈地表示,山门不像公园门,管理起来难度很大,对这些擅自更改登山路线的偷爬者、入禁区者的监管,还是一个盲区。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胡光伟表示,在欧美一些国家,探险游培训被纳入休闲教育中,探险者在进行探险前,必须进行包括地理知识、危险环境下自救等在内的一系列专业训练。而国内一些业余“发烧友”在没有经过专业训练的情况下,冒然进入禁区地带非常危险。
谁来为“驴友”个人过失买单
探险悲剧在引起全社会对生命安全重视的同时,也值得各方反思:在动用大量资源搜救遇险驴友后,究竟谁该为“驴友”莽撞的个人过失行为买单?如何对“驴友”户外探险游加强管理和规范,降低民间探险旅游的风险?
搜救“驴友”的行动每年有很多,产生的费用大多数由政府买单。曾凡荣说,仅四姑娘山风景区管理局因“驴友”违规登山花费的搜救费用,去年一年就花了30多万元。
记者了解到,如果按照国际惯例,在民间探险活动中,这些由搜救产生的费用应由搜救活动的提出者,即被搜救者及其家属负担。但我国有关户外探险活动的法律条款几乎空白,事故发生后的问责机制有待完善。
一些业内人士认为,虽然国内已开始对规范登山活动进行探索,相继出台了相应制度,但还缺乏贯彻执行力度。如《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规定,未经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登山活动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多对违规登山者仅处以口头警告的处罚。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认为,这种隔靴搔痒的处罚,不能真正起到惩戒作用,使违规者承担起相应的民事及刑事责任。“在民间探险活动中,个人应为其因过失造成的施救活动承担一定的经济费用。”周伟提出,我国应尽快出台专门的法律条款或规章、规范,约束市民户外探险旅游行为,提高探险者的风险意识。明确探险活动的主管部门,制定探险者参与活动的准入门槛,并对救援中哪些情况下、哪些费用由政府、公益组织、保险公司、当事人来出作出明确规定。
此外,在降低民间探险旅游风险方面,部分专家认为,国内尚没有普遍的专业救援队伍和机制,遇到突发性灾害,还是靠公安、武警等来救援。“在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已建立起专业救援机构,救助速度很快,值得我国借鉴学习。”高敏说,国内相关管理部门应尽快建立专业、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