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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部分酒店里的霸王条款
新疆大部分酒店里的霸王条款
来源::天山网    发布时间:2013-03-18 12:13   浏览次数:

  出差、旅游、婚宴,都免不了跟酒店打交道,不少消费纠纷也随之而来。“酒店入住期间贵重物品遗失概不负责”“损坏东西照酒店规定价格赔偿”“婚宴一律不开发票”,这些常见的酒店规定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涉及到霸王条款?
 

  “物品遗失概不负责”

  案例一:周女士在一家酒店入住期间,一只金手镯放在房间洗漱台上不翼而飞。周女士认为酒店应该对此负责,但酒店以房间张贴“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为由,拒绝赔偿。
 

  点评律师:邱南红 自治区律师协会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新疆百域君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酒店“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解释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12条之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者减轻合同提供方责任的内容。
 

  消费者登记入住后,就与酒店形成了事实合同关系,酒店负有保证客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不能因为酒店单方面的某个条款“约定”就排除掉自身的义务和责任。酒店的告示(“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是其利用自己制作的格式合同优势,减轻、免除了应承担的责任,将经营风险强加于消费者身上,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酒店的上述告示无效,酒店应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婚宴概不开发票”

  案例二:小刘在一家酒店举办婚宴,共花费了2万元。结账时,酒店以“婚宴概不开发票”为由,拒绝开具发票。酒店解释说,因为婚宴的菜品都给了相当的折扣,因此不提供发票。如果消费者坚持要需另外加钱。消费几万元却不给发票,小刘觉得酒店做法很不合理。
 

  点评律师:邱南红

  酒店关于“婚宴概不开发票”之说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法律明确规定,索要发票是消费者的权利,开具发票是酒店的义务。婚宴菜品打折是酒店的营销手段,与开具发票毫无关系。酒店不能以“菜品打折”为由规避自己应开发票的法定义务,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可向税务部门投诉或举报。
 

  损坏物品“照价赔偿”

  案例三:去年10月,王先生入住呼图壁县一家酒店时,不慎将该酒店内一个烟灰缸打破,结账时被要求赔偿50元。王先生认为,他所打碎的烟灰缸很普通,市场价也就一二十元,酒店的索赔价格不合理。但酒店工作人员表示,这些赔偿价都是酒店制定的,且在住宿须知里注明,事先已经告知了消费者,因此,王先生必须按照酒店要求价格进行赔偿。
 

  点评律师:耿宝剑 新疆消费维权律师团成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律师协会会长、新疆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酒店的住宿须知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我国的《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确立了交易公平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另根据《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规定,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不得设定违反法律、法规加重对方当事人责任的其他内容。
 

  在本案例中,酒店利用自己制作的格式合同优势,对消费者作出了不合理、不公平的规定,要求王先生以不合理、不公平的价格赔偿,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此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王先生可按照损坏东西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消费者遇到此类纠纷时,可以选择与酒店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工商部门举报或向消费维权机构投诉,也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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