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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旅游 就别逼我购物
去旅游 就别逼我购物
来源::天津网    发布时间:2010-11-10 21:01   浏览次数:

  很多时候去旅行,如果不购物旅行社就要增收费用,因为老人和小孩没有购物能力,或者因为职业差异,旅行社要多收费用……困扰旅行者多年的问题今后将受到更实质化的约束。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支持旅游者的合理主张,对旅行社的不合理规定说“不”。其中最大快人心的就是在旅行途中有关强制购物的“霸王条款”将有望得到解决。那么之前这种让游客深恶痛绝的旅游“诟病”,一直屡禁不止的原因是什么呢?业内对此新规又有什么看法?近日本报记者进行了采访。

  利益催生 行业乱象

  旅游过程中产生强制性购物,很多旅行过的人都深有感触。记者从业内了解到,当前市场上存在的诸多“潜规则”都是以牺牲游客利益来实现旅行社的利益“最大化”。比如最为明显的低价团,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零负团费吸引游客,游客受所谓“低价”诱惑参团后,就等于落入了购物和繁多自费项目的“陷阱”,一趟下来花费往往高出团费许多;还有的旅行社出现“歧视”线路,对年龄偏高的游客要求增加几百元不等的团费,因为老年人的购买能力有限,无法为旅行社指定的购物点带来高额效益。因此有些时候老年人登门咨询一些“购物”线路产品,旅行社经常出现不热情接待的问题。

  天津某旅行社负责人李先生透露,以前出台的规定中也有针对“购物”的内容,但“购物”现象仍旧屡禁不止,原因在于,旅行社为了争夺市场份额,推出低价旅游线路,以此来吸引更多的游客参团,但作为一个旅行社来讲都希望利益最大化,既然推出“零团费”甚至“负团费”,那么就只能从购物这一块的利润来补偿团费上的利益损失。此外,之前也有过相关的措施,但惩罚力度不是很大。

  新规发布 旅游可维权

  《规定》实施后此类虚假旅游线路将在市场得到遏制。《规定》第十七条指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指出,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被增收的费用;(二)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

  针对这一新规定,曾多次在旅行途中有“被购物”经历的游客纷纷叫好。

  一位游客说:“最近一次是去云南旅游,景点没怎么看,购物店倒是逛了不少,我们想在景区多呆会儿,导游就找借口说行程比较紧张之类搪塞的话。如果大家稍稍延误了一会时间,一上车甭说导游的冷嘲热讽了,连司机脸色也很不好看。可一到购物店,情况就截然不同了,导游不催了,司机也不急了,往往在购物店都要待上2到3个小时,才开车前往下一个目的地。这次规定出台以后,我相信应该会保护我们消费者的权益,逐渐杜绝这种‘购物之旅’。”

 

  业内说法

 

  净化旅游环境 旅行品质将有保证

  据天津康辉国旅丁经理介绍,一些不诚信经营的旅行社以超低团费来吸引游客入团,然后以购物的方式降低成本谋取不正当利润,造成了市场上出现强买强卖的事件,从而造成了旅游市场的恶性竞争。现在《新规》出来以后,旅行社之间竞争靠的就是旅游质量,游客也将不再以价格低为唯一选择标准,而是偏向于比较行程内容、比较旅行社服务标准水平。像一些利用零团费甚至负团费来不正当经营的旅行社,在新规的作用下,能收敛许多。在这里也希望游客要理性消费,不要盲目追求低价、砍价,而不注意旅游企业的品牌和旅游产品的品质,缺乏理性、盲目地选择也是低价团盛行的原因之一。如果消费者能理性消费,低价团也就没有了市场。

  链接

  不合理转团要给予游客赔偿

  《规定》除了在强制购物的问题上更加明确完善,在目前旅游市场普遍存在的转团问题也将得到更加透明化的约束。《规定》的第十条指出,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中还明确表示,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前旅行社的转团现象非常普遍,多发生在利润较低的周边游线路产品中。主要原因在于,旅游市场中小型规模的旅行社较多,中短线路利润比较低,不少大旅行社在成团后会将团卖给小旅行社,从中赚取差价也图个省心。

  业内人士表示,这种现象虽没有直接对游客利益构成损害,但确实有欺诈嫌疑。游客在转团之后支付的是大旅行社的团费,却没有得到大旅行社的服务。在《规定》出台后,今后消费者在参团时可直接询问旅行社是否将其团队转至他社,有权当即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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