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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旅游业发展,出游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在旅游中也难免会出现纠纷。但是,多数人合理维权的同时,近两年,也开始出现不了解合同内容、过度维权等现象。
而江门市旅游质监管理所、旅行社、景点方面反映,过度维权对双方都不利,签订书面合同是旅游前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游客要对合同条款仔细琢磨。
案例一
出游前退团团费被扣近两千
去年3月中旬,市民周某与同事一起报名参加台湾游,时间5天,定于4月21日出发,每人团费2799元。但是,在临出发前,周某突然生病。一直到出发前一天,即4月20日上午,周某看自己实在没有办法随团出游,于是要求退团。旅行社经过研究,同意她退团,但是,要扣除她所缴纳团费中的1920元。周某觉得自己已提前一天退团了,机票、酒店的预订均可提前退掉,旅行社却要扣这么多团费,不合理,没有依据,因此向监管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1920元。
而旅行社方面则解释称,机票和酒店住宿已经提前预付了定金,而周又是在出发前一天才退团,造成该社无法再收其他客人来替换,按照合同要扣除已经产生的业务损失费以及违约金。包括机票定金500元、酒店定金850元,入台证费用150元,按照合同出发前7~1天退团,要扣除团费的15%作为违约金。因此,几项合计为1920元。
据旅游质监管理所相关负责人介绍,如果游客报名参加旅行社组织旅游因故不能出游,需支付违约金:出发前7天以上,扣除总团费的10%;出发前6~4天,扣除总团费的20%;出发前3~1天,扣除总团费的50%;出发当天,扣除总团费的80%。如果游客报名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旅客退团除支付已发生的业务损失费用,并按以下标准支付违约金,若未确定出团日期的,不超过人民币200元;已确定出团日期的:出发前7~1天,扣除团费总额15%;出发当天,扣除团费总额20%。因此,旅行社扣除周某的团费是合理的。
点评
出游前签合同
应细看各条款
签订书面合同是旅游前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游客要对合同条款仔细琢磨: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都要约定清楚;对吃、住、行、游、购、娱六大方面其中的细节,如:住宿标准、旅游路线、景点安排、饮食、接送服务等以及可能出现的情况都要作出明确而具体的约定;对于模糊不清、表述不明的条款要在补充约定中注明其真实意思。不要一味地考虑价格因素,以免发生纠纷后难以维权。
市民陈先生通过旅行社在香港订了酒店,但是,因为他提前到达酒店,发现酒店还没有安排好住宿,他因此拒绝入住该酒店,并向旅行社索赔1万元的精神损失费。旅客和旅行社经过多次协商未果,最后闹上法庭。
去年7月份,市民陈先生投诉江门一家旅行社,称在香港游轮两日一夜游时,要求该社帮其在香港酒店预订一间房,结果交了订金却无法入住而流浪街头,回来后他提出旅行社赔偿一万元精神损失;旅行社方面则表示没有过错,是游客拒绝入住。
据陈先生反映,当时,他们一共4个人报名准备在香港两日一夜游,所以跟旅行社订酒店,钱都交了750元的订房费。过关前,旅行社发了酒店名称、房号等信息给他。但是,陈先生到了酒店后,咨询酒店后,发现竟然没有他的资料。
记者从旅行社方面了解到,陈先生是当天上午9时多到了酒店,按照酒店行业的惯例,房客在中午12时以后才退房,当时,酒店有客人没退房,可能是这个原因导致当时没有陈先生的登记资料。
江门市旅游质监管理所负责人介绍说,根据他们从香港方面调查取证,是陈先生自己拒绝入住。“旅行社在酒店安排方面确实存在不足之处,陈先生有要求处理,”他说,“但是,他却提出了过度的要求,导致最后形成了维权过度,他的无理主张肯定得不到支持。”
“投诉人要维护合法权益,一是投诉人对于投诉事项要能提供有效证据。二是提出的赔偿要求要合理,”“比如说案例中要求10000元金额的赔偿,根据相关法规和合同,就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所以,也不会得到支持。”有关人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