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丰台西局欣园的王先生遇到了一件烦心事。他到卢沟桥乡司法所咨询:前一段时间,自己想去云南旅游,经朋友推荐了家旅行社,便带着老婆孩子一起去云南丽江七日游。本想一家人在一起好好游玩一番,可是没成想那几天正巧赶上阴雨连天,但也没有影响到一家人游玩的心情,觉得多了一分诗情画意。但是旅行社没有征得大家的同意临时修改了行程,非说由于天气原因只能进行室内参观,领的去的地方不是某某购物中心要不就是某某玉器工艺品店,并且要求必须参观完才能进行自由活动,致使一家人还是硬着头皮去了购物中心,但是一连几天下来,去看风景的地方非常少,去购物的时间太多了,真的是没玩好。回到北京后自己觉得掏了不少钱,还玩成这样,心里越想越窝火,想问问旅行社是不是违约了,自己想咨询相关的法律条款。
司法所工作人员解释:国家旅游局最新公布的《新合同示范文本》最大亮点在于,规定了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得超出行程天数的一半;组团社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今后在指定购物点出现购物损失时,90天内如果游客不能在购物点获得赔偿时,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此外,《新合同示范文本》对于组团社取消行程和旅游者行前退团的违约担责方式进行了较大改动。如组团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旅游者在出发前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组团社全额退回旅费,并支付10%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组团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很明显,新合同更偏重于保护旅游者的利益。
司法所建议王先生到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进行投诉,协商解决旅行社违约赔偿事宜。王先生心情顿时舒畅了许多,准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由于旅客在旅游的法律关系中通常处于弱势地位,此版新合同可以更好地保护旅客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