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民一庭陈昶屹法官将这些问题进行了法理分析。
零团费
虚假宣传 侵犯花销知情权
当前,部分旅行社以“零团费”甚至“负团费”吸引游客,实际旅游过程几乎是全程购物,根本享受不到旅游乐趣。
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以“零团费”为噱头做出引导旅客上当受骗的虚假宣传,侵犯了旅客知悉旅行花销真实情况的知情权。
旅客有权撤销或解除旅游合同,也可以请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旅客遇到“零团费”这种情况时一定要多加留心,注意查清该旅行社及旅行合同的以下信息:
一、旅行社是否有合法旅游经营资质,即是否有旅游经营许可证、质保金交纳证明、旅游保险保证书、营业执照。
二、旅游合同中对旅游内容及其他收费情况等内容是否清楚说明。例如,购物的地点和次数、住宿标准、交通工具标准、餐饮标准、自费项目等等。
游客千万不能贪图便宜,而掉入了低价位、低品质的“零团费”陷阱。
恶导游
DV取证 向旅行社讨说法
部分旅行社的导游为了挣更多的小费、佣金提成及回扣等,通常会采用各种方式向旅客索要小费,或要求旅客购买一定数额的特定景区或购物点的商品。
如果旅客拒不支付小费或购买物品,“恶导游”就冷嘲热讽、恶语相向,谩骂或侮辱旅客,甚至威胁不带旅客到指定景点旅游。
这种“恶导游”的行为构成了对旅客人格尊严及名誉权益的侵害,同时也违反了旅游服务合同诚实信用履行的约定义务,属于违约性侵权行为。旅客可以选择以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主张权益保护。
法官提示
旅客在旅行过程中被导游索要小费的,根据旅游合同的具体约定决定是否支付相应的小费。如果旅游合同没有支付小费的约定,旅客有权予以拒绝。
如果“恶导游”因索要小费或强制购物等谩骂、侮辱旅客,旅客可以利用随身携带的DV等设备摄像取证,其后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或人身侵权责任。
强制购物
是否购物 旅行社导游不得干预
安排购物往往是旅游服务的内容之一,但游客是否购物、购何物、购多少均由其自主决定,旅行社及导游不得干预,更不得强制旅客必须购物或必须购买一定金额的物品。
而且,如果游客购物的场所是旅行社安排的,旅行社在语言、法律及习惯等方面还负有应有的协助义务。
如果旅行社未履行上述协助义务,甚至存在强制交易行为,即构成对旅客自由交易权的侵犯,造成旅客人身及财产损害的,旅行社还需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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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导游骂不购物旅客
今年7月中旬,一段网络视频曝光:香港女导游“阿珍”今年3月在车上不断辱骂内地旅客不肯购买珠宝,甚至威胁不购物不给饭吃,还会锁起酒店房门。
此事曝光后,在香港和内地引起轩然大波,引发香港旅游诚信危机。
7月27日,辱骂游客的女导游李巧珍首次公开露面,在记者会上称对事件非常后悔,并郑重向内地游客和香港市民道歉。
法官提示
游客在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时,应当让旅行社明确是否存在购物活动。
如有购物活动安排应当在行程计划中明示购物地点、时间、次数等具体情况,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如果导游在行程之外安排购物活动,旅客有权拒绝参加。被迫参加且强制购买的,旅客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给予相应的损害赔偿。
合同责任
服务品质 应达到现行标准
旅游过程中遭遇违法或违约行为,游客通常可以根据旅游合同约定向旅行社主张违约责任。
但是,旅游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属于无名合同,没有直接可以依据的合同法分则规定,但可以参照与其最类似的承揽合同的规定处理。
即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瑕疵担保责任,其向游客提供的旅游服务应达到约定的品质。
其中“约定的品质”包括明示约定或默示约定。如无明示约定,应依默示约定,如我国现行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要求》、《导游服务质量》等行业标准。
法官提示
对于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存在瑕疵的,旅客享有要求予以改善甚至解除旅游合同的权利。
另外,游客还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损害赔偿以可得合同利益损害为赔偿范围,并不以解除旅游合同为条件。
如果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的同时侵犯了游客的固有人身及财产权益,而且造成了游客严重精神损害的,例如,遭到导游谩骂以致心脏病发作差点危及生命的,则游客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主张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