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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些旅游新条款 “准星级”被禁用
注意!这些旅游新条款 “准星级”被禁用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2010-05-18 18:11   浏览次数:

  昨日,记者从福建省旅游局获悉,由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印制的新版出境旅游示范合同文本近日正式下发,合同重点对目前旅游市场上的不规范操作行为进行了约定。其中首次明确规定,不可抗力增加支出应协商分担;旅行社擅自增加购物点,将支付违约金。

  不可抗力增加费用应双方协商分担

  不久前,因冰岛火山灰造成部分旅客滞留欧洲,多数费用由旅客承担。在新版合同中,这种情况被明确规定为“应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新版合同还规定,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须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此处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

  合同中禁用“准星级”等模糊用语

  目前多数旅行社在给游客的旅行线路中,多将非星级酒店标注为“准×星级”、“挂×星级”等模糊字眼替代。

  新版出境游合同规定,旅游行程中安排的娱乐活动,须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如安排了另行付费项目,旅行社应当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境外另行付费项目表》,列明另行付费项目的价格、参加该另行付费项目的交通费和导游服务费等,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另行付费项目应当以不影响计划行程为原则。

  同时,旅游《计划书》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新版旅游合同首次对旅行社违约行为明确了处罚标准,规定组团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七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总额,并按标准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至20%的违约金。

  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按游费10%赔偿

  新版出境旅游合同中规定,出境社领队或者境外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另行付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的,旅行社须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境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须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拼团、转团要事先告知

  而在新版出境游合同中,将组团方式明确列为“合同标的”部分内容之一,在合同使用说明中还明确:出境社拼团、转团时,应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

  新版出境游合同明确要求,出境社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游客在出发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出境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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