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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旅游消费券的十要十不要
发旅游消费券的十要十不要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09-02-20 20:20   浏览次数:

  消费券一经提出,就引发了理论界广泛争议。从最初照搬外国模式开始,到2008年12月25日笔者在接受CCTV专访时首次提出奖励式消费券的理论和方法,再到2009年1月20日杭州发放奖励式消费券取得良好效果,最后2009年2月9日商务部肯定消费券是“可行的选择”。 针对消费券的理论之争(诸如没有乘数效应、可能有替代效应、不可持续、应等社保措施跟进、不好操作等问题)已告一段落。在该不该发的问题解决后,接下来的主要问题将是如何进行制度创新,更好地发挥消费券促进消费、撬动内需的作用。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十点建议:

  要树立“发行”消费券的观念,不要只依靠财政全额“发放”消费券

  不可否认,使用消费券的形式发放财政资金,而不像以往发现金或实物,的确是非常有价值的工具创新。但是完全依赖财政资金全额发放消费券的话,其规模终究有限。这也是众多持不同意见专家的疑虑所在。从根本上讲,消费券是货币的替代物,我们应该树立“发行”的观念,像货币、股票、债券一样,大规模、全方位、系统化地严格管理和广泛发行。

  要奖励式消费券,不要与现金等价的消费券

  假如消费券与现金是100:100的价值比例,可能出现替代效应,人们也许会把原本计划支出的货币替换为消费券,社会总体消费水平可能不会有特别大的提升。假如消费券与现金的比例是110:100的,既有面值又有额外优惠奖励,人们就愿意主动购买消费券,从而产生乘数效应,降低替代效应。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购买消费券,要完全自愿,不能也不应该强迫。

  要扩大消费券的发行范围,不要仅针对特殊群体

  消费券的发行对象,应该尽可能广泛地涵盖主流消费群体。例如杭州消费券的适用人群,从特殊群体扩展到中小学生和外省游客,日前还准备增加公务员,拟将其部分工资转发为消费券。由于边际消费倾向的关系,获取工资收入的就业者,是社会消费的主体。因此“部分工资转消费券”,将是扩大消费券规模的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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