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合同陷阱,隐藏“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一:取消游团,旅行社只退款,不赔偿。
某旅行社合同中约定:“若因人数不足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成团,本社只退还团款,不负其他任何责任”。
【点评】: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成团,旅行社仅退换团款,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因为旅行社组团人数不够而取消出行计划的,旅行社除退换团款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霸王条款二:旅行社单方面免责,游客百分百担责,两者责权利不对等。
有些旅行社在合同中约定,游客单方面解除合同,必须承担旅行社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全部费用,根据游客提前通知的时间长短,规定了10%-100%不等的违约金支付标准。但是,对于旅行社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却没有违约金赔偿方面的任何规定,游客单方面解除合同所需支付的违约金是同等条件下旅行社单方面解除合同所需支付违约金的2-3倍。
【点评】:《合同法》第3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第40条也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霸王条款三:约定苛刻条件,阻碍消费者维权。
某旅行合同中约定“游客满意度以当地《游客意见表》为准,有问题在当地解决,回来投诉概不受理,游客投诉必须要有游客本人的书面材料,留下当事人的有效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点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游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与旅行社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及时向旅行社所在地、损害行为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的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工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霸王条款四:以最终解释权为由排除消费者解释权利。
某些旅行社在合同中约定,“旅行社有权对景点和行程安排进行调整并保留最终解释权”,并常常以此为由,随意调整组团人数、出游线路、景点数量、食宿及交通工具安排、购物时间和项目等,当游客提出异议时,旅行社则以最终解释权为挡箭牌,使游客有口莫辩。
【点评】: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实践中,很多商家往往出于对自身经营利益的考虑,在合同条款中都规定由商家享有最终解释权。但是,这种行为在实质上剥夺了消费者解释条款的权利,也很容易因此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合法权利,是消费者反应最为强烈的霸王条款之一。
霸王条款五:出现自然单间游客需补房费。
某些旅行社在合同中约定,“受到组团人数的限制,如出现自然单间,由游客补齐房费。”
【点评】:这个规定,乍一看起来,似乎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自然单间的出现,并非消费者过错,因此,自然不应该由消费者为此买单。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中,应提前预见到此类问题的出现,并提前予以协调解决。
航空业霸王条款引不满
霸王条款一:四万元吉他托运遭损坏 国航只赔两千
自己一把使用多年、价值4万元的吉他,在航空托运中被“野蛮装卸”损坏,但承担托运的国航却回应,最多只赔付2000元。
【点评】:律师表示,航空运输赔付并不适用于消费者保护法,而是适用于中国民航法,不管乘客是否在之前签订免责协议,只要航空公司答应赔偿,就证明其已承认自己过失,但是赔偿金额按国际公约赔付。
霸王条款二:400元机票竟要收320元退票费
“比如一张价值400元的特价机票,如果退票的话,航空公司要收退票费320元,相当于面额的80%,基本上等于该票作废,已无钱可退。”
【点评】:湖南昌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虢光辉表示,特价机票不能退改签与消费场所不能自带酒水如出一辙,实际与《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背道而驰,即使航空公司在销售机票前进行了告之,也侵犯了公平交易权,也是无效的。
酒店业霸王条款 已成行业“潜规则”
霸王条款一:12点退房。
国内无论是五星级酒店还是招待所,几乎所有的都实行次日中午12时退房制度。超过中午12时,在下午6时之前退房,按照一天半的标准收费,下午6时以后则按两天的标准收费。
【点评】:由于行业特殊性,酒店方会在房客登记时,将入住时间的起点限定在1天以上(含1天)。在这种情况下,酒店方收取房客一天的费用是得到法律保护的。但如若房客与酒店方在入住时间上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而酒店方仍依据“行规、惯例”强收房费的,则对消费者有失公平。
霸王条款二:在酒店丢了东西谁埋单
吴先生在办理入住登记手续时,在“无贵重物品寄存签名”一栏中签名确认后,但未料到第二天一早,吴先生丢了相机、银行卡等,经起诉后,吴先生在旅客登记单上签名确认没有贵重物品寄存,不能证明在被告处丢失了贵重物品,因此裁定驳回了吴先生的起诉。
【点评】:住客丢了东西,责任终究该由谁负,答案并非如此简单。一般在遇到丢失物品的情况,住客习惯将责任首先推给酒店,但是举证相对困难,责任划分难以界定,最终遭到损失的还是消费者。
霸王条款三:谢绝自带酒水和开瓶费
孙先生请朋友到某酒店用餐时,因自带白酒被服务员收取了50元钱的“开瓶费”。当孙先生与服务员理论时,服务员说因为是自带了酒水,所以按照酒店的规定要收取开瓶费。
【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由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酒店禁带酒水的行为使得消费者选择消费受到了限制,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属侵权行为。
霸王条款四:婚宴拒开发票
“几万元的婚宴全款都付清了,居然不给发票?”刚在一家酒店举行完婚礼的小刘说。有酒店明确提出婚宴不给开发票,如果坚持要的话则需额外加钱。婚宴不给发票,竟成该行业的潜规则。
【点评】:索要发票是消费者的权利,开具发票也是酒店的义务,菜品打折只是这些酒店自己的营销手段,这与开具发票是两码儿事。酒店拒绝开具发票是不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