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小长假临近,为此,国家旅游局发布了“2010全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年旅游服务警示第1号”,向游客发布四方面警示。 第一,旅游者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应要求在合同中写明由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第二,行程中,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旅行社及导游在合同之外安排的购物活动,参加合同中约定的购物活动时应慎重鉴别商品质量和价格,防止被欺诈。第三,旅游者应警惕不法分子利用“攀老乡”、“过满月”等伎俩兜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购物陷阱。第四,在购物时,应要求商家开具发票并保存好购物小票,发票上要加盖商家发票专用章或财务章,如商家拒绝开具发票或拖延开具发票,旅游者须谨慎。